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了制止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协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第三条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三)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第四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二)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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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
- 应急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8年6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2014年)
- 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