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3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垄断协议: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垄断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垄断协议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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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和风险管理的意见(2009年)
-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
-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