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第二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第三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无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0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晋升孙松璞同志海关副总监关衔的命令(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哈尔滨海关驻大庆办事处调整为大庆海关的批复(2001年)
-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2011年)
- 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公告2014年第1851号——关于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