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构建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术语含义:
(一)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二)登记主体,是指根据工作职责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以及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三)登记机构,是指由国家和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的事业单位。
(四)登记平台,是指支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全流程服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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