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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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年)
-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2003年)
-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决定(2018年)
- 粮食收购条例(1998年)
-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2012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