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11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九条。
二、
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
三、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