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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