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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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国旗图案的函(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
-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