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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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番禺市和花都市设立广州市番禺区和花都区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2004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2012年)
-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2014年)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