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201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就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一、
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视机,是指含有电视调谐器(高频头)的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包括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背投电视机以及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二、
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冰箱,是指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包括各自装有单独外门的冷藏冷冻箱(柜)、容积≤500升的冷藏箱(柜)、制冷温度>-40℃且容积≤500升的冷冻箱(柜),以及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对上述产品中分体形式的设备,按其制冷系统设备的数量计征基金。对自动售货机、容积<50升的车载冰箱以及不具有制冷系统的柜体,不征收基金。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0年)
-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我国邮轮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