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 文物局关于废止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
-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