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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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2011年)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1年)
- “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