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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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2015年)
- 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武警水电三峡工程指挥部记二等功的命令(2003年)
-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2004年)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2019年)
-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