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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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2021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外来有害生物防范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