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年)
为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制度,并调整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决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二、
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201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方案的批复(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