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1990年)
国务院决定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作如下修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三、四款:
承包经营合同未规定纠纷处理办法,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或发生纠纷时达成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受理该仲裁案件。
承包经营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不服,均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复议裁决,或逾期未申请复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均为终局裁决。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的函(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
-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002年)
-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2019年)
-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