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等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24年)
- 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2022年)
-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土地调查条例(2016年)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4年)
-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