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
第三条
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5年)
-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2013年)
- 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