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指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
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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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2015年)
-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 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