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指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
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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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投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198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0年)
-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