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指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
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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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年)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衡阳市支队记一等功的命令(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 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