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提升保险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活动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
第三条
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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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保险欺诈指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19年)
- 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9年)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
-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