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提升保险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活动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
第三条
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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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保险欺诈指引(2018年)
-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198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9年6月)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90年)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