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提升保险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活动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
第三条
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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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保险欺诈指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2017年)
- 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201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1年)
-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 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