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实施电动摩托车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电动摩托车生产,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准入条件要求
(一)
拟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含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摩托车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依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第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5〕2000号)和《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见附件1)等管理规定,具备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3号(2009年)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2020年)
- 海洋局关于取消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海岛保护利用规划等推荐单位名单(名录)的通知(2015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