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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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2013年)
-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8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实施方案的函(2021年)
-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