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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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4年)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