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2022年)
为了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维护金融安全,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现作如下决定:
一、 设立成渝金融法院。
成渝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二、 成渝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以下案件:
(一)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二)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三)
以住所地在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四)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
(五)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
(六)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金融案件。
成渝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 成渝金融法院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成渝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成渝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四、 成渝金融法院院长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成渝金融法院院长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五、 本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年)
-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2009年)
- 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阜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