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2022年)
为了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维护金融安全,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现作如下决定:
一、 设立成渝金融法院。
成渝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二、 成渝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以下案件:
(一)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二)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三)
以住所地在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四)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
(五)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
(六)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金融案件。
成渝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 成渝金融法院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成渝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成渝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四、 成渝金融法院院长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成渝金融法院院长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五、 本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2022年)
-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2001年)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2009年)
-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市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3年)
- 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