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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