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重庆市、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黔府呈〔1999〕38号)及附件收悉。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6年)
-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减灾委员会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2005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
-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2016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