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和使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建设厅)、文物局:
自1982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公布了100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对保护我国城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起了重要作用。“十五”期间国家继续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有重要价值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工作。现将此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按规定程序批准。历史街区已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被认定为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并被明确划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 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