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和使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建设厅)、文物局:
自1982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公布了100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对保护我国城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起了重要作用。“十五”期间国家继续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有重要价值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工作。现将此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按规定程序批准。历史街区已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被认定为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并被明确划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2003年)
- 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2021年)
-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2011年)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02年)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2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