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年)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 会计处理原则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 会计科目设置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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