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了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国境,规范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二)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三)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四)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五)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六)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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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象山海关的批复(2001年)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抢救保护北宋永昭陵地宫问题的复函(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