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和《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AQ)。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国家标准委)对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管理。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安标委)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分标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决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2006年)
-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年)
-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医药局国家民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2018年)
- 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