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标准)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的范围包括矿山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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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0年)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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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14年)
-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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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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