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标准)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的范围包括矿山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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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0年)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5年)
- 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2018年)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2002年)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