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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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铝业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铝业公司成员单位名单(200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通知(1993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投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5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2009年)
-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6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