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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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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