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设施(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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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2018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 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2002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