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设施(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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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