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公祭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缅怀纪念烈士,弘扬烈士精神,做好烈士公祭工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烈士公祭是国家缅怀纪念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英勇牺牲烈士的活动。
第三条
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重要纪念日期间,应当举行烈士公祭活动。
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
第四条
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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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7年)
-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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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