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公祭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缅怀纪念烈士,弘扬烈士精神,做好烈士公祭工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烈士公祭是国家缅怀纪念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英勇牺牲烈士的活动。
第三条
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重要纪念日期间,应当举行烈士公祭活动。
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
第四条
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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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庆期间旅游工作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批复(1991年)
- 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2009年)
- 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5)(2015年)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