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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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2018年)
- 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2008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教育发展规划)(200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