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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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2009年)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
-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2014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1950年)
-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