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二、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三、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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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战略研究专题设置和专题组长人选问题的复函(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2010年)
-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89年)
-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2009年)
-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