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二、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三、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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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20年)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决定(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9年6月)
-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