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二、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三、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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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20年)
-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年)
-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2022年)
-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
-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