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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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1年7月)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年)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
-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03年)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决定(2018年)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07年上海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