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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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 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 “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