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2001年)
- 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5年)
-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5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