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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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1年)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1950年)
- 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5年8月12日)
- 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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