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2025年)
为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粳稻)等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品种。
第一条
预案执行省份和时间:(1)小麦。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当年6月1日至9月末。(2)早籼稻。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当年8月1日至9月末。(3)中晚稻。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末;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
第二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收购当年生产的国家标准中等品粮食的到库价。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价差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非标准品相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应为当年生产的粮食,质量等级符合中等及以上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9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2021年)
-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
-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平谷县设立北京市平谷区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西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日喀则支队帕里边防派出所“模范边防派出所”荣誉称号的命令(2003年)
-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