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24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 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200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