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7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3年)
-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