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规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工作,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近岸海域按照不同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而划定的海洋区域。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为四类:
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等;
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等;
三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一般工业用水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等;
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各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类别的海水水质标准。
本办法所称近岸海域是指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第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的批复(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2024年)
- 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关于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决定(2014年)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指导意见(2009年)
-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性文件起草小组和专题小组的通知(2004年)
-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