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1993年)
国务院决定将《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第六条修改为:“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
本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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