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1993年)
国务院决定将《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第六条修改为:“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
本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
- 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2014—2020年)(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