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2019年)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央电视台建台暨新中国电视事业诞生60周年(2018年)
-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更名为秦州区、北道区更名为麦积区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1997年)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