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2021年)
为进一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包括起草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案例、落实类案检索制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等推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
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起草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案例等统一法律适用工作。
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负责统一法律适用的统筹规划、统一推进、协调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办理审判执行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证据规则,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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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 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