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为非法活动提供条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
-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2008年)
-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5号(2018年)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