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制备、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简称PET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PET中心系指配备正电子发射断层仪、医用小型回旋加速器及自动合成装置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凡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PET中心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必须具有第三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
-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2007年)
- 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盐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情况的通报(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2010年)
-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