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或者经停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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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2010年)
-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
- 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22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11月)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决定(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