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或者经停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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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2004年)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3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