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0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2017—2025年)(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在二十一世纪加强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3年)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