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物流短板建设促进有效投资和居民消费的若干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12年)
-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