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为的正常执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第三条
鼓励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
(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四)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
(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 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2010年)
-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2014年)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