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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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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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5年)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2005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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