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推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深入贯彻实施,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可以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试点分局可授权辖内境外投资业务量较大的支局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非试点地区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维持现状不变。
二、 经试点分局核准,投资主体可以在所投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之前,按照实需原则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试点分局应当按照有关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1),审核投资主体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的申请。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二二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