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推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深入贯彻实施,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可以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试点分局可授权辖内境外投资业务量较大的支局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非试点地区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维持现状不变。
二、 经试点分局核准,投资主体可以在所投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之前,按照实需原则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试点分局应当按照有关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1),审核投资主体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的申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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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
-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年)
- 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史纂修领导小组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2019年)
-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