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为促进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投资性公司的功能,现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以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二)〕做如下修改:
一、 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二、 将《暂行规定》第四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完税凭证。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
三、 将《暂行规定》第五条修改为:投资性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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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7年)
-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2013年)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