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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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2000年)
-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2010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8年)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7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