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YYYY年MM月)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2003年)
- 关于促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09年)
-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