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年)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系统的廉政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
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二、
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三、
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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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3年)
- 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19年)
-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年)(2001年)
-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年)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