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年)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系统的廉政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
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二、
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三、
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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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2000年)
-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年)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2001年)